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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我市中小学音像教材、电教教材代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赣市教电教字〔2011〕10号
    [时间:2011-8-1 11:59:50 浏览: 次]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中学,赣南师院附中学:
        为贯彻落实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1]1555号)精神,加强我市中小学音像教材、电教教材代收费的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现就代收费中有关音像教材和电教教材费管理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音像教材、电教代收费标准
        1、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音像教材费: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江西省中小学用书目录》中选定,由学校根据不同年级、不同版本教材向学生推荐使用,但不得同时推荐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版本的音像教材。每盒音像教材价格不得超过7元;
        2、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1)教材费(含音像教材):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学生用书目录与文字教材配套征订,省价格部门核定的标价据实收取(其中每盒音像教材价格不得超过7元);
        (2)电教教材费:按照省教育厅、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教计字[2003]167号 )中规定执行, 但最高不超过40元/生/学期。具体收费资格学校,待收费学校年检审批后另文公布。
        二、音像教材、电教教材代收费的管理和使用

        1、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中小学向在校学生收取的音像教材、电教教材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2、必须做好公示工作。各地中小学校要做好音像教材、电教教材收费的公示工作,建立规范化的动态公示管理制度,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准确,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中小学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3、音像教材、电教教材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和代收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4、城市义务教育阶段音像教材与文字教材配套征订,由学生自愿征订,城市义务教育阶段秋季音像教征订计划由各县(市、区)电教室统一汇总后在上报市电教馆汇总后报省电教馆。
        5、音像教材、电教代收费标准,从2011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6、高中学校的音像教材征订计划由各县(市、区)电教室统一汇总后通过江西省基础教育资源网管理入口进入省电教馆电教业务音像教材征订系统生成上报数据从网络上报并经市电教馆审核后报省电教馆。2011年秋季高中阶段音像教材尚未报订的学校请请于8月15日前组织上报。

        附件: 2011年秋季高中阶段音像教材未报订学校名单.doc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 音像教材 电教教材     代收费      管理     通知  
     抄 送: 市发改委、市物价局、省电教馆、各县(市、区)电教室    
    赣州市教育局公室                      2011年7月29日印发
    共印60份